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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怒告妻子私下卖房 原是转移财产找人作假

珠江晚报  2016-08-02 17:36

[摘要] 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两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丈夫一气之下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原来是妻子伪造了与他人的房屋转让,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两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丈夫一气之下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原来是妻子伪造了与他人的房屋转让,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妻子廖某(化名)与买房人许某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并对两被告廖某和许某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行为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廖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维持原处罚决定。

案由:共同财产被女方变卖

据原告赵某介绍,他与被告廖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9年,廖某购买了位于同一小区的两套房产。2013年7月29日,廖某向另一被告许某出售了这两套房产,但这一行为并没有征得赵某同意。

赵某表示,虽然他已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廖某离婚,但该案尚未审结,他和廖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廖某突然变卖了两套原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且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他认为,廖某无权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其转让房屋的行为是与许某恶意串通的,目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起诉至香洲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与许某的房屋交易无效。

被告廖某辩称,这两套房产本来就登记在她的名下,她是因为经济问题而出售房屋,该两套房产房龄已有24年,为老旧小区,按照这些条件,当时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她与许某也没有任何特殊关系。被告许某否认与廖某串通,他认为其与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手续齐全,不应该被认定为买卖关系无效。

案情:自己出钱给人买房

庭审期间,香洲法院对各方说法展开了调查。法院查明,2013年7月29日,廖某与许某签了两份《珠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廖某以104.8万元的总价将名下两套房产转让给许某,并约定税费各自承担。随后,许某支付房款并领取了两套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不过,法院调取许某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记录时发现了“猫腻”。记录载明,2013年7月29日,户名为廖某清的银行账户曾向许某转入这笔购房款。同日,许某又向廖某银行账户分别转入两笔款,合计104.8万元。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廖某清就是廖某的父亲。

对此,廖某承认与廖某清系父女关系,但表示不清楚被告许某的房款来源,而许某辩称,购房付款事宜全部由其妻子负责,他不认识廖某清,也不清楚款项往来的具体缘由。法院要求被告廖某及其父亲廖某清,被告许某及其妻子到庭配合调查,终仅有许某一人到场,而许某对与廖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拒绝作出明确答复。

法院:伪造证据被罚款5万元

香洲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为原告赵某和被告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廖某没有征求赵某的意见,擅自将该两套房产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被告许某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他未支付购房款却将房产登记到其名下的情形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恶意串通以虚假的房屋转让达到让廖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损害了赵某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原告赵某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转让涉案房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廖某和许某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对廖某、许某作出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被告廖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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